《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一条: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也就是“碳排放交易”主要是用于限制企业生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其实“办法”的作用跟排污许可证的作用有一定的相似,从末端总量控制,压缩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而达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目的。
对于控制排放的温室气体,“办法”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总共7种。其中前六种温室气体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被明确,三氟化氮气体在2008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中被添加到监管的气体之列。
理论上所有产生温室气体的企业都应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这样才能贴合国家总体控制碳排放量的理念。但是由于企业类型多、杂,量多量少等原因,国家还是只能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管理,其他非重点排放企业根据地方要求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二章内容中阐述了四种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情形:
1. 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并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2.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3.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可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4. 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只有满足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移除名录。
【确权】
被确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的单位的,根据“办法”第三章内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书面形式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登记】
确定了分配配额的重点单位应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需要注意的是: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交易】
确定了碳排放分配配额量,重点单位应根据自己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也就是说除了第一次碳排放分配配额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外,之后每年企业碳排放分配配额是根据审核后的公司上一年排放情况计算而来的)。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这里就产生了交易!如果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清缴量小于了确认量,单位应通过碳排放交易、使用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不超5%)等方式抵消差量。
【法律风险控制】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了2225家电力企业为重点排放单位。此前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透露,“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碳市场的建设,把其他重点行业加快纳入进来,包括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造纸等行业前期已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下一步要考虑加快纳入。